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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立名目收取购房人费用昆明3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被查

来源:未知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4-08
摘要:4月6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对昆明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3家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问题的通报》,决定对昆明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贵州同恒鼎胜房屋经纪有限公司存在的违规行为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批评。 近期

  4月6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对昆明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3家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问题的通报》,决定对昆明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贵州同恒鼎胜房屋经纪有限公司存在的违规行为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批评。

  近期市住建局结合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对“远洋新干线”项目委托代理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了详细调查。

  经调查,位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大渔片区“远洋新干线”项目采用委托销售的模式,由开发建设单位昆明滇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营销代理委托合同》与《渠道营销代理协议》,明确佣金所含内容、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

  通过对近期信访投诉件梳理和现场走访调查,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3家渠道公司:昆明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贵州同恒鼎胜房屋经纪有限公司。

  二是未按规定与服务对象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

  三是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昆明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址为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创业园1幢B1楼B1408,经实地走访,该地址未发现昆明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针对昆明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贵州同恒鼎胜房屋经纪有限公司存在违规收取未明码标价的费用、未按规定与服务对象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等问题,市住建局决定将这3家机构的违规行为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批评,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查处。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昆明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筑牢从业底线,提高执业水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市住建局将进一步加大房地产经纪行业违规问题查处力度,持续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通报。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净化房地产经纪行业行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购房时应仔细核对所交费用名称、公司账户名称、工商登记等信息,由经纪机构达成的交易要与经纪机构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并仔细查看合同内容,对未公示的价格和存在疑问的收费内容应谨慎选择。若发现有相关违法违规问题,可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

  日前,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纪机构要诚实守信经营,不得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价外加价、操纵市场价格。

  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居间代理时需严格执行网签相关要求,签订合同时需由经实名认证的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在昆明市房产交易服务平台、昆明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相关业务系统上完成网上签约备案。各房产交易服务大厅设置的自助网签点不再受理通过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网签。

  经纪机构在提供业务服务时,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的内容,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不动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服务对象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服务对象同意后,在服务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房屋产权人、完善登记信息的经纪机构提供房源核验服务,发放房源核验码,并实时更新产权状况。其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主城五区和三个开发区的房源核验服务,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所辖地区的房源核验服务。

  经纪机构服务应确保房源真实,经纪机构应当在发布的房源信息中明确标识房源核验码。

  经纪机构要诚实守信经营,不得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价外加价、操纵市场价格;

  不得聘用或者指派未办理实名登记的人员以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或者其他方式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不得以其他企业、个人名义或者允许其他企业、个人以本企业、本人名义开展业务;

  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申请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经纪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经纪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经纪机构要在取消委托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

  《通知》要求,经纪服务收费由当事人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经纪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提供代办贷款、不动产登记等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约定。

  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完善登记信息的经纪机构合作及提供金融服务。

  经纪机构提供住房及商业贷款代办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并提供当地的贷款条件、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等房地产信贷政策,供委托人参考。

  经纪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

  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协助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如实告知税收规定和优惠政策,协助交易当事人依法诚信纳税。

  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得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责任编辑: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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