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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区域收益属业主共有_深圳商报数字报

来源:未知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4-08
摘要:【深圳商报讯】(记者 李佳佳)4月7日,记者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稽查局了解到,该局处理了一宗《民法典》业主维权第一案。 2021年1月1日,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根据《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

  【深圳商报讯】(记者 李佳佳)4月7日,记者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稽查局了解到,该局处理了一宗《民法典》业主维权第一案。

  2021年1月1日,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根据《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本条是民法典新增的条文,也是民法典首次对共有部分收益进行明确规定。

  今年1月初,市市场稽查局收到数十位举报人举报某楼盘的购房合同格式条款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市市场稽查局立刻调查,发现某房地产公司与业主签署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本房地产所在建筑物的舞动、裙楼外墙面、塔楼外墙面及内庭院外墙面的广告权益归出卖人(出卖人指‘房地产开发商’)所有。楼宇架空层、露台、外墙面、屋顶、公共通道、楼梯、电梯、立柱以及楼宇外的道路、停车场等公共场地及部位的使用权、广告发布权及由此产生的经营收益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可在上述部位设置宣传的标志牌、广告牌的,不得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房屋。本项目地块上建造的运动场所、车位等建筑物设施或其他配套设施,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及由此产生的经营收益属于出卖人。”

  当事人的行为明显与《民法典》第282条相悖,侵犯广大业主的权益,属于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市市场稽查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批量修改600余份格式合同,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还存在利用放贷条件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及利用解除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稽查局依法责令其修改合同并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提示各位业主,如果格式合同存在以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请拨打12315、12345热线进行投诉,市市场监管局将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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