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指结论不准引质疑
来源:未知 作者:任逍遥 人气: 发布时间:2026-10-24
摘要:近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居民范某某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对内蒙医鉴(2024)04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诊治概述、分析意见、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分析、结论不服,认为其事实不清、责任不公、证据不足、结论不准,患方人格尊严仍在损害扩大中,申请重新进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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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居民范某某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对内蒙医鉴(2024)04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诊治概述、分析意见、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分析、结论不服,认为其事实不清、责任不公、证据不足、结论不准,患方人格尊严仍在损害扩大中,申请重新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23年10月1日,范某某的父亲范先生(84岁)因胸闷去内蒙古第四医院珍治,入院时神志清楚,病情自述。“慢阻肺,消化不好,肺栓塞(陈旧6年),双下肢血栓(陈旧无复发),口服利伐沙班及中药调理”。此病情没生命风险,却因过度及过错珍疗,导致危及生命健康。
10月12日按照疗程该出院了,患者却出现神志异常,经核磁检查“脑内多发腔隙梗塞”,新增脑梗病。从医患沟通记录看,“病情进一步加重,严重时危及生命”。患者及家属要求转院,却让承担所带来的风险和不良后果。这样的结果,患方不要求转院吗?医方可免责吗?
从病历看,“CTA三维成像,一次性使用高压造影注射,肢体加压治疗等”,是血栓病禁忌的。血栓病常累及心、脑、肺、肾等重要生命脏器,医院的诊疗过错造成不良后果。
10月12日晚,患者转到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治疗,入院时体温37度。他能自述,能下地大小便,但出现烦躁不安,翻来覆去睡不着。第二天不能下地,不能活动。从死亡证明看:1.呼吸衰竭(引起的病?);2.肺栓塞(陈旧无风险);3.脑内腔隙多发梗塞(小动脉血管,不会影响寿命);4.血栓形成(腿部多年已激化无风险)。引起原因是加压的血栓脱落。从病例看:在医院三天体温38—38.7度。在医院内感染控制不利,抗癫痫抢救无效。医护人员诊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
患者去世后,经蒙医医院的太平房管理人提供的的一条龙服务。10月18日火化那天,当时排队是第3个,却6个出来了也没有,又拉走了2个。经再三询问,告诉第9个是。那骨灰是老人的吗?但真实性质存疑,我们花费1万多元,却遗体去向不明。
患方认为两医方诊疗与危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导致人财两空。两医方应负多重损害赔偿责任。在再次医疗事故鉴定中,患方就医方过错提出8方面问题,但再次鉴定报告中没给解答,分析意见中多用“治疗符合规范”,却无根据,难以让患方信服。在重新鉴定中,患方还要重申这8方面问题,并指出再次鉴定过程不符合规定,两医方专家未回避,专业不对口,希望专家给予公正鉴定。
(1)第四医院:1.过度诊;2.漏诊;3.误诊;4.CTA、高压注射、加压治疗,是血栓病禁忌,导致病情加重。
(2)国际蒙医医院:1.在医院内感染控制不利,病情恶化,突发抽搐病因不清?2.在ICU抢救无效,死亡原因不明,未尽救死扶伤相应责任和义务;3.未做尸检,医方未尽告知义务;4.医方提供一条龙殡葬服务,致遗体真相不明。导致患者的多重损害后果,两医方应负多重完全赔偿责任。
(3)医学会鉴定涉嫌违规违法。从2024年4月一2025年1月,再次鉴定用9个月,按规定60天结案,但医学会的结果,两处有晚辈辱骂长辈,本应维护患方权益,却严重侵犯患者的人格尊严。虽已修改道歉,但公然以鉴定书形式,在两医方流传37天之久。但三方没起到尊老、防止、停止、制止、纠正、避免损害扩大的责任与义务,属于故意行为。对造成不良影响怎样恢复?三方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两医方涉嫌多处违反诊疗护理规范,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诊疗义务,再次鉴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却让患者承担主要责任90%、国际蒙医医院轻微责任10%、第四医院无责任,显失公允。患方认为两医方应对该医疗事故承担多重过错的完全赔偿责任,请求上级部门高度重视,深入调查,申请由中华医学会对这一重大疑难医疗事故重新鉴定,得出公平、公正、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以维护多重医疗受害者合法权益。
来源:健康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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