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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化在组织形成建设上有什么意义作用

来源:未知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1-17
摘要:社会组织是指相对于政党、政府等传统组织形态之外的各类民间组织,其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拥有强制的行政权力,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社区组织等。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把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纳入社会建设和社会

  社会组织是指相对于政党、政府等传统组织形态之外的各类民间组织,其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拥有强制的行政权力,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社区组织等。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把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纳入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可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建设的任务愈发繁重,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发挥其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也将越来越重要。

  ①公民社会组织可以有效的防御政府公权力对于公民个体的可能侵犯,从而保护个人合法权利和自由。在公权力面前,公民个体显得卑微渺小,这使得国家很容易侵犯公民个体的正当权利。然而,社会组织通过组织化形式,联合个体力量以维护公民个体的正当权利和自由,保护公民个体不受政府随意侵害,从而减少个体与政府发生冲突的风险。

  ②由于我国社会的全面改革,产生了各种问题和矛盾。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如果不能通过理性合法的制度化途径来充分和化解矛盾,可能会引发社会动荡。社会组织具有民间性、志愿性、自治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等特征,是政府和公民联系对话、沟通协调的大平台,社会组织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和表达民众的利益诉求,影响政府对公共事务的决策,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在各个阶层利益团体之间协调解决利益冲突,释放和化解矛盾,以此维护社会秩序。

  社会组织是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创新者。社会组织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最好例证是近年来在北京、广东、江苏等地兴起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所谓“枢纽型”社会组织,就是在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之间成立的中介机构,通过类似社会组织联合体的模式,来管理和服务某行业、领域的社会组织。

  这种社会组织的特点就是有利于社会组织实现自我管理和加强自律;有利于社会组织更便利地服务民生,参与社会管理。实践证明,“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成立和发展,不仅有利于加强社会组织的管理和规范,还有利于缓解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的管理压力,更有利于社会组织实现专业化的长远发展。

  社会建设首先要求关乎民生的社会事业的发展,包括教育、卫生、体育、文化、就业、社会治安、社会保障等有序和健康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财政中用于社会事业的投入和发展与GDP的高速增长不相适应,根据相关资料:我国公共财政总支出约占GDP的0.73%,远低于发达国家7%的水平,也低于4.6%的世界平均水平,这也充分说明我国经济增长的利益尚未充分用于社会事业和公共福利而为社会多数群众所共享共有。

  因此,我国出现社会公共需求全面快速增长与公共服务不到位、公共产品短缺的矛盾,直接关系到民生福祉。社会组织可以发挥其自身优势,广泛开展社会公共服务活动,既可以有效地缓解人民群众社会公共需求快速增长造成的压力,又可以推动科学、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保护环境是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虽然环境保护的行动计划应以政府为主导,但是政府在环保方面有着某种程度的失灵,特别是在以经济为主导的政府行为模式中,有时会出现对某些环境污染活动的漠视。普通民众和企业又缺乏环保的内驱力。

  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在促进环保、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方面有着非常独特而重要的作用。社会组织具有民间性、社区性,这有助于其随时随地、便捷迅速地发现环保问题,并采取行动。目前,环保类民间组织的行动已经初步显示了其在环境保护和生态维护方面的能量和作用。我国现在有2000多家环保民间组织,它们积极组织各类环境保护活动,向社会发出环境保护倡议,向政府决策部门提供环保政策建议,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

  ①专业人权组织的倡导角色,在监督现行法律的执行,新法规的建立和制度改革方面具有提高国家政治和安全机构的可靠性作用;

  ②公民社会的保护角色,通过官方正式的合法程序保护个体的权利和利益,例如为那些没有申诉能力的人提供律师服务。

  更为重要的是,公民社会组织与外部环境的良性互动对公民社会组织以上功能的发挥起着重要作用。

  ①政府颁布的相关法律的充分性,以及确保公民社会组织实施和运行的相关法律的完备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民社会组织能否持续发展;

  ②促进公民社会组织职能发挥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形成,也决定了公民社会组织各个推行项目实施的有效程度和覆盖面。

  从文化方面而言,社会组织具有推动社会制度变革与价值倡导的功能,可以说那些主要从事教育和文化事业,学术研究以及培训的社会组织,通过学术与文化交流,在促进专业发展的同时,直接或间接地推动着社会制度的改良和变革,并倡导着进步与发展的文化价值观念。

  在大变革的年代,我们都在创造明天,我们需要关于未来社会组织发展的思路。谈到社会组织和社会建设,政府总是从加大财政投入和给有关政府部门以更多任务、更大压力来思考问题,压根没有给社会组织以活动平台和空间、让其承担任务、发挥作用。

  社会组织的发展思路应该纳入各级政府及其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思路之中,尤其是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科技、民政、司法行政部门等与社会建设有着密切关系的政府机关,都要将社会事业与社会建设发展规划和本系统社会组织的发展结合起来予以统筹考虑,提出明确具体的目标,采取相应的培育和管理措施,形成关于本系统民间社会组织发展的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思路。

  社会建设的一头连接政府职能,另一头连接社会组织,它是政府与社会合作的核心内容。以社会建设为抓手,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这是各级政府不可忽略的一项工作。

  在当前法制环境依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各民间社会组织管理机关要确立一个评判社会组织行为的基本准则:凡是有利于促进社会建设的组织和行为,即使缺乏法律依据,管理机关都要给社会组织以更多理解、宽容和支持;凡是不利于社会建设发展的,管理机关在既有法律框架下要从严把关。此外,管理不等同于审批、监督和处罚,现阶段对社会组织管理更需要管理部门树立服务意识,增强服务项目和服务能力。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社会组织只有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才能在社会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党的基层组织是团结带领群众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的任务的战斗堡垒。

  要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农村、城市社区党组织建设,加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各领域基层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组织在政治上、思想上对社会组织的指导,这是保证公民社会组织坚持正确发展方向的前提。同时,必须充分尊重和保障社会组织的自治性,这是保证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关键。总之,要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推动作用,必须将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的自治有机统一起来。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资金来源有限、数量不足。因此,如何解决资金问题就显得非常关键。实践中,北京、上海、广东等地都在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行社会组织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当前我国与西方国家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许多本应由社会组织承担的工作被政府相关部门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包揽了,因此有必要加快政府机构改革,及时向社会组织让渡空间,这样的让渡不仅能够促进“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进度,而且能够帮助政府部门从繁琐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力量做好宏观管理,同时也为社会组织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资金支持和业务支撑,拓展了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才能更好的在社会建设中发挥其积极作用。

  社会组织作为现代社会治理主体之一,必须以自律为发展之道,以诚信为立身之本。通过自律机制和诚信机制建设,不仅可以提高社会组织素质,保证国家法规政令贯彻实施,实现良好的公共治理,而且可以提高机构效率和社会公信力,以及自我管理能力。

  规范、有序、合理的内部治理机构,是一个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应建立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形成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最后,发展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在政府完善社会组织人事制度基础上,健全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保障和激励机制,推进社会组织人才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年轻化。只有做好以上几点,公民社会组织才能不断发展进步,才能在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中发挥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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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公民社会组织可以有效的防御政府公权力对于公民个体的可能侵犯,从而保护个人合法权利和自由。在公权力面前,公民个体显得卑微渺小,这使得国家很容易侵犯公民个体的正当权利。然而,社会组织通过组织化形式,联合个体力量以维护公民个体的正当权利和自由,保护公民个体不受政府随意侵害,从而减少个体与政府发生冲突的风险。①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社会的全面改革,产生了各种问题和矛盾。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如果不能通过理性合法的制度化途径来充分和化解矛盾,可能会引发社会动荡。社会组织具有民间性、志愿性、自治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等特征,是政府和公民联系对话、沟通协调的大平台,社会组织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和表达民众的利益诉求,影响政府对公共事务的决策,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在各个阶层利益团体之间协调解决利益冲突,释放和化解矛盾,以此维护社会秩序。

  社会组织是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创新者。社会组织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最好例证是近年来在北京、广东、江苏等地兴起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所谓“枢纽型”社会组织,就是在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组

  ②织之间成立的中介机构,通过类似社会组织联合体的模式,来管理和服务某行业、领域的社会组织。这

  种社会组织的特点就是有利于社会组织实现自我管理和加强自律;有利于社会组织更便利地服务民生,参与社会管理。实践证明,“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成立和发展,不仅有利于加强社会组织的管理和规范,还有利于缓解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的管理压力,更有利于社会组织实现专业化的长远发展。

  社会建设首先要求关乎民生的社会事业的发展,包括教育、卫生、体育、文化、就业、社会治安、社会保障等有序和健康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财政中用于社会事业的投入和发展与GDP的高速增长不相适应,根据相关资料:我国公共财政总支出约占GDP的0.73%,远低于发达国家7%的水平,①

  ② 王红光:“公民社会组织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广西社会科学》2011年11期,第114页 李春霞:“新时期社会组织在民生建设中的作用研究”,《齐鲁学刊》2012年第3期,第93页

  也低于4.6%的世界平均水平,这也充分说明我国经济增长的利益尚未充分用于社会事业和公共福利而为社会多数群众所共享共有。③因此,我国出现社会公共需求全面快速增长与公共服务不到位、公共产品短缺的矛盾,直接关系到民生福祉。社会组织可以发挥其自身优势,广泛开展社会公共服务活动,既可以有效地缓解人民群众社会公共需求快速增长造成的压力,又可以推动科学、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保护环境是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虽然环境保护的行动计划应以政府为主导,但是政府在环保方面有着某种程度的失灵,特别是在以经济为主导的政府行为模式中,有时会出现对某些环境污染活动的漠视。普通民众和企业又缺乏环保的内驱力。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在促进环保、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方面有着非常独特而重要的作用。社会组织具有民间性、社区性,这有助于其随时随地、便捷迅速地发现环保问题,并采取行动。目前,环保类民间组织的行动已经初步显示了其在环境保护和生态维护方面的能量和作用。我国现在有2000多家环保民间组织,它们积极组织各类环境保护活动,向社会发出环境保护倡议,向政府决策部门提供环保政策建议,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

  在国家法律领域中,公民社会组织主要承担两个角色:一是专业人权组织的倡导角色,在监督现行法律的执行,新法规的建立和制度改革方面具有提高国家政治和安全机构的可靠性作用;二是公民社会的保护角色,通过官方正式的合法程序保护个体的权利和利益,例如为那些没有申诉能力的人提供律师服务。

  更为重要的是,公民社会组织与外部环境的良性互动对公民社会组织以上功能的发挥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政府颁布的相关法律的充分性,以及确保公民社会组织实施和运行的相关法律的完备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民社会组织能否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促进公民社会组织职能发挥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形成,也决定了公民社会组织各个推行项目实施的有效程度和覆盖面。

责任编辑: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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