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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法院反映房产中介为促成交易四类违规现象有待规制

来源:未知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3-09
摘要: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3日 14:52进入复兴论坛来源:上海法院网手机看视频 普陀区法院在审判中发现,楼市调控政策出台后,房产交易量下降,房产中介为开拓业务量,各类违规现象日趋严重,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承诺佣金减少后擅自反悔。中介人员为促成交易,口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3日 14:52进入复兴论坛来源:上海法院网手机看视频

  普陀区法院在审判中发现,楼市调控政策出台后,房产交易量下降,房产中介为开拓业务量,各类违规现象日趋严重,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承诺佣金减少后擅自反悔。中介人员为促成交易,口头允诺减少佣金,而在与业主正式签订居间协议时,中介人员未向公司报备,仍沿用格式合同中原有的费用标准,且未向业主告知释明。在交易履行后,房产中介遂起诉业主催讨剩余佣金。

  二、虚假承诺规避政策。房产中介为在最短时间满足需求,谎称可帮助客户规避二套房、外地购房、系统购房等限购政策,而实际则无法履行,诱骗客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引发纠纷。

  三、自制“霸王条款”独占房源。为确保收益,中介公司在接收、推荐房源时,分别与卖房者、潜在购房者签订承诺书,规定房源只能在该中介进行交易,任何与卖房者、潜在购房者存在亲戚、朋友关系的人员对房源进行交易,均系违约行为。

  四、签订“阴阳合同”规避税收。为促成交易,中介先行办理真实成交价格的“阴合同”,便于购房者申请贷款,而后将高价合同注销,以房屋最低过户价为标准办理“阳合同”,以此规避税收。为此,该院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出台办法实施细则,明确监管部门,落实具体操作流程,对于房产中介实施的违法行为,一经认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以遏制此类现象的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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