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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指侵占耕地违建房屋 虚增面积骗取拆迁补偿

来源:未知 作者:任逍遥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1-12
摘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是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的重大命题,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任务,是加强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近日,吉林省临江

“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是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的重大命题,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任务,是加强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近日,吉林省临江市大湖街道大湖村村民辛启全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在一起土地执行案过程中的曲折经历。

我叫辛启全,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是吉林省临江市大湖街道大湖村的一位农民。1997年,我家家庭式承包耕地8.066亩,经过大湖村民委员会同意,转包给临城村八社王某英耕种,三方签订了转包协议。协议第三条规定,王某英在承包此土地期间,不得在承包地搞永久性建筑和临时土木建筑,以及挖砂、取土等毁坏土地的行为。如有违犯,大湖村有权收回此土地,并根据有关条例给予处罚,所造成的损失由王某英自负(有关协议为证)。

2007年,我发现耕地内原有的暖窑被扒掉了建成了房屋,还有永久性猪舍。我到大湖村民委员会问谁在耕地内建房建猪舍,大湖村民委员会说,王某英2002年就转包给胡某彬了,没有签订转包协议,只是口头协议。2005年胡某彬又转让给临江市农村信用社买断职工崔某利时,还是沿用你妻子和王某英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协议执行。

我说,当时与王某英签订的协议,第三条明确规定,王某英在承包此土地期间,不得在承包地内,搞永久性建筑和临时土木建筑,以及挖砂、取土等毁坏土地的行为。如有违犯,大湖村有权收回此土地。现在崔某利违犯了沿用签订的协议第三条,大湖村应当收回此土地,归还给我原承包人耕种。

2007年9月18日,我到临江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查询崔某利建房建猪舍的用地审批手续,被举报人说崔某利申报了临时用地,并出具了崔某利的城乡临时用地申报表。该申报表大湖村只是同意崔某利申报临时用地一年,被举报人一栏也是同意申报临时用地一年,即2006年3月20日至2007年3月20日至。该临时用地申报表没有经过农牧部门同意申报,也没有经过镇、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申报,更没有经过市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申报。

经了解2006年,崔某利在没有经过审核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建永久性猪舍325.1平方米,之后又用砂石料与水泥地面压占耕地300多平方米,两项共计一亩多地。

2007年,崔某利扒掉我原有的暧窑,擅自违建房屋82.5平方米。被举报人没有出面制止和依法拆除。违建猪舍至今持续违法占地长达十五年。

经过多次调解,均无结果。 2007年11月19日,我诉讼至临江市人民法院。2008年5月14日,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临民一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妻子郑某云与追加被告王某英1997年7月1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2、追加被告王某英与胡某彬的土地转包协议无效;3、被告胡某彬与崔某利2005年4月30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4、被告崔某利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退还非法转让的土地(临城八社桥东头沟南8.066亩耕地)归原告辛启全耕种,并恢复土地原状;5、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崔某利不服,上诉至白山市中院。2008年10月31日,白山市中院作出(2008)白山民一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2009年1月5日,我申请临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员常某(女)说执行不了,让我找执行局局长刘某。刘某说他作不了主,让我找时任院长姜某某。我找过姜某某多次,姜某某始终说你就得同意调解,不能执行。我问为什么不能执行,姜某某说崔某利在地内的养猪场,国家鼓励生猪养殖,每年无偿补贴养猪资金80万元,不能执行,执行了损失太大。你不同意调解,你就回去等。我说等多长时间。他说十年八年都不一定。

崔某利不服两级法院判决,申请吉林省高院再审。2009年8月4日,吉林省高院作出(2009)吉民申字第3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09年8月19日,吉林省高院作出(2009)吉民再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土地权属不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椐不足。裁定如下:一、撤销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白山民一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及临江市人民法院(2007)临民一初字4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临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2010年7月13日,临江市法院作出(2010)临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辛启全起诉。

我上诉至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9月20月,白山市中院作出(2010)白山民一立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江市人民法院(2010)临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临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0年11月10日,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临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1年4月8日,白山市中院作出(2011)白山民一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从此,我上百次到各相关部门申诉、反映情况,均无结果。2012年4月,时任白山市中院赵院长接见了我,充分了解情况后,白山中院作出(2012)白山民一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2年9月20日,白山市中院作出(2012)白山民一再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本院(2011)白山民一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及临江市人民法院(2010)临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临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2013年3月7日,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临民一重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1、解除原告妻子郑某云与追加被告王某英1997年7月15日签订的关于大湖村二社辛启全、郑某云承包耕地通过大湖村转包给临城八社王某英耕种的有关协议;2、追加被告王某英与被告胡某彬的土地转包协议无效;3、被告胡某彬与被告崔某利的2005年4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4、被告崔某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转包耕地归原告耕种,并将土地恢复原状;5、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这次重审与初审判决完全一致,又一次依法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判决生效后,我申请临江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不了,因为崔某利失踪了,把耕地又转包给姓万的耕种。 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政府为了维稳进行调解,在耕地法院没有执行给我的情况下,以我的名义将耕地转包给大湖村民委员会承包经营,转包期限201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每年村委会给付我3000元土地转包费。因此我申请临江市人民法院中止执行。

两年后,崔某利回到耕地内继续耕种使用。大湖村民委员会多次找崔某利,要求签订土地转包流转协议,均被崔某利拒绝。

2019年5月1日,我发现耕地内原有的暖窑看护房屋和供电设施被破坏掉了。经过了解得知,2019年4月29日,在耕地未征收的情况下,崔某利将在耕地内的违建房屋82.5平方米和我原有的暖窑看护房屋一起,以无籍房的名义,与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临江市天顺房屋征收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调换了楼房,并签订了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有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为证)。

我和大湖村支书李某龙一起,找到在临城村的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了解情况。我问征收办的人:崔某利在耕地内的房屋是被你们征收了吗,有房照吗。征收办的说:是我们征收了一共两户,房照崔某利说正抓紧办呢,马上就办下来了。我说:那个看护房屋和耕地都是我家的。征收办的说:崔某利说房子和土地都是他们家的,有贺某宏和临城村民委员会给做的证明。临江市百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问临城村主任王某英:当时不是说是你们村的吗。王某英说:当时我就说不行吧,你看这事整的。陈某把崔某利妻子也找去了。陈某问她:这地和房子是你家的吗?她说房子和地是她们家花16600元买的,当然是她们家的。我和村支书李某龙拿出判决书。她说:我们家没收判决书,判决书不好使。然后,她就走了。

为此,大湖街道和司法所也多次调解,均无结果(有街道和司法所调解终止告知书为证)。调解无果后,2019年6月17日,我与大湖村民委员会解除了2013年6月8日双方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有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协议书为证)。

其一,2019年7月1日,我到临江市人民法院立案大厅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19年8月9日,临江市法院作出(2013)临执字第143号不予恢复执知书,理由是我与大湖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201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期限未至,故不予恢复执行。没有告知有异议的权力。该裁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有裁定书为证)。

我又向临江市人民法院递交了不予恢复执行异议申请书。2019年9月10日,我收到临江市人民法院(2019)吉0681执异6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维持原裁定。还是以我与大湖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转包,期限未至为由,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和法律条文。

2019年9月11日,我经过临江市人民法院向白山市中院申请复议,被白山市中院发回;2019年11月12日,我收到白山市中院作出(2019)吉06执复42号执行裁定书:一、撤销临江市人民法院(2019)吉0681执异62号异议裁定书;二、发回临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0年1月2日,我收到临江市人民法院(2013)吉0681执异78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大湖村民委员会与辛启全已解除2013年6月8日签定的土地承包经营协议书,辛启全应得土地收益受损,辛启全申请中止执行的理由已出现变化,其申请恢复执行并无不当,依法裁定如下:撤销(2013)临执字141号不予恢复执行通知书。

被执行人崔某利不服,向白山中院申请复议。2020年3月24日,白山市中院作出(2020)吉06执复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崔某利的复议申请,维持临江市人民法院(2019)吉0681执异78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可是直到今天,临江市人民法院也未给予执行,超出法定执结期限六个月的规定。

其二,临江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直到2009年,也没有对崔某利违法占地进行处理。2009年我又实名向原临江市囯土资源局举报崔某利违法占地。2009年11月16日,临江市国土资源局对崔某利违建房屋82.5平方米,猪舍325.1平方米,违法占地进行了罚款、送达了整改告知书,限30日内补办用地手续,逾期不办理拆除在耕地上的违法建筑(临江市国土资源局有存档的,关于崔某利违法占地问题会议纪要和处罚告知书)。

直到2019年4月29日,违建房屋也没有补办用地手续(持续违法占地十年,有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为证),猪舍至今没有补办用地手续,持续违法占地十五年(详见临自然资发(2019)46号,关于辛启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被举报人没有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执法。被举报人同时也符合构成本法第八十四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其三,2019年4月29日,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临江市百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江市天顺房屋征收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在耕地未征收的情况下,与崔某利违规操作,将违建房屋以旧城区改造和无籍房的名义,将违建房屋82.5平方米,虚增成100.05平方米。同时将我原有的看护房屋31.5平方米,虚增成48.72平方米(调换成崔某利的房产。有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为证),两项共计虚增面积34.77平方米(临江市自然资源局2009年有存档的测量面积和照片为证)。

此举违反了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同时也构成本条例第三十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以上情况反映如有不实,本人辛启全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希望相关部门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处理,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维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 (吉林省临江市 辛启全)

来源:头条资讯

责任编辑:任逍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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