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方式:所介绍的受贿一方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方无限制。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2.本罪与行贿罪、受贿罪的关系:凡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行为,都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行为,分别认定为行贿罪与受贿罪,而不得认定为介绍贿赂罪。如果介绍贿赂行为同时对行贿、受贿起到帮助作用,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按狭义的包括一罪,从一重罪处罚。 3.本罪与受贿罪中斡旋受贿的区别:二者侧重点不同。斡旋受贿,行为人的侧重点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介绍贿赂罪,行为人的侧重点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二者也可以想象竞合,想象竞合时,择一重罪论处。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湖南中公教育提供湖南公务员培训辅导班,并转载湖南公务员考试网、湖南人事考试网等招考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