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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蒋从桂、广州市森

来源:未知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8-19
摘要: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广州市森腾展柜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15068 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2020)粤01执3243号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广州市森腾展柜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15068 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2020)粤01执3243号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3243号执行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款项846866.15元(暂计);2.交纳执行费10869.00元(暂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你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你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你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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