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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认识错误与定罪主观要件的关系

来源:未知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1-05
摘要:可选中1个或多个下面的关键词,搜索相关资料。也可直接点搜索资料搜索整个问题。 2015-07-07采纳数:984获赞数:8581毕业于南京工业大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通晓法律,乐于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展开全部认识错误属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

  可选中1个或多个下面的关键词,搜索相关资料。也可直接点“搜索资料”搜索整个问题。

  2015-07-07采纳数:984获赞数:8581毕业于南京工业大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通晓法律,乐于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展开全部认识错误属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事实情况的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

  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以为会发生:如用白糖当砒霜杀人,用玩具枪杀人,毒杀仇人投放的药物剂量不够等。传统观点侧重主观说,认为除愚昧犯应当认定为无罪外,其他都成立未遂。

  现在越来越多学者赞同客观说,认为应当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有没有引起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紧迫危险,有的话定未遂,否则属不能犯,认定为无罪。下(二)(三)类似

  1.事前的故意:行为人实施了前后两个行为,也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以为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前一行为造成的,但实际上是后一行为造成的。这种情况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2.狭义因果关系的错误: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发生了预期的结果,但对自己的行为如何引起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认识发生错误。这种情况也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还没有实施实行行为,预备行为就引起了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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