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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办法》

来源:未知 作者:观察员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4-06
摘要: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组织实施〈重庆市再就业工程1998至2000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渝委发[1998]17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组织实施〈重庆市再就业工程1998至2000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渝委发[1998]17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渝委办发[199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组织实施的再就业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就业培训是指为帮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适应职业转变,增强市场竞争就业能力,促进其实现再就业而实施的以实用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

  第四条再就业培训实行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的办法。

  实施再就业培训,应坚持按劳动力市场需求导向的原则;坚持以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实用技术训练为主,短期办学、形式灵活多样的原则;坚持帮助下岗职工转变就业观念与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再就业培训内容包括:就业观念教育、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岗位职责、岗位纪律、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知识以及创业能力培训。

  第六条再就业培训工作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就业局)负责全市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统筹、协调工作。市级以上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在市就业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再就业培训;区县(自治区、市)就业局(办)指导当地的区、县(自治县、市)级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再就业培训。

  各级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分别对本行业所属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再就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是组织本企业下岗职工开展再就业培训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企业自身用工及市场用工需求信息,调查掌握本中心参加培训的人数、结构和再就业意向等情况。制定本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规划,制定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本企业下岗职工举办再就业培训班,或委托有资格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举办再就业培训班。对委托举办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班的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活动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服务;

  (三)负责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做好或配合做好培训班招生、教学管理工作,帮助结业后学员创业或再就业。建立学员再就业跟踪调查制度,为下岗职工提供职业指导服务;

  第八条承担再就业培训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教师必须持有教师上岗证书。社会力量举办再就业培训结业考核的标准由审批办班方案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确定。定向的培训结业考核标准可根据用工企业要求商定。

  第九条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自办,或委托社会职业培训机构举办再就业培训班,开班前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相应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并填报《重庆市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班报批表》,经核准后方可举办培训班。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根据再就业培训班结业情况填报《培训班学员结业花名册》,其中已实现再就业的,还须同时填报《再就业人员花名册》,经核准办班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培训结业证书,核定培训补助经费。

  第十条下岗职工个人经所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批准,可选择参加就业训练中心举办的再就业培训班,或者参加社会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定向的就业培训班。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凭下岗职工的学费收据、结业证书,对其中经培训后已实现再就业的,还须同时报送《再就业人员花名册》,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相应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再就业培训补助经费。

  第十一条就业训练中心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对下岗职工已实行免费培训的,对下岗职工不再给予再就业培训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培训班结业之日起一月之内,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再就业培训经费补助。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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