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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就业难的现状我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就业政策

来源:未知 作者:观察员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2-15
摘要:如上海强调,要全面推进技能提升行动,深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办学模式,推广企业新型学徒制;贵州省指出,实施农民全员培训三年行动计划和雁归兴贵行动计划,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规模化水平; 江苏省表示,落实好援企稳岗等政策措施,持续推进全民

  如上海强调,要全面推进技能提升行动,深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办学模式,推广企业新型学徒制;贵州省指出,实施农民全员培训三年行动计划和“雁归兴贵”行动计划,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规模化水平;

  江苏省表示,落实好援企稳岗等政策措施,持续推进全民创业行动计划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加大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力度,全力保障就业形势稳定。

  各省市区表示要实现创业就业良性循环。如湖北省提出,要大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深入实施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加强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强化就业创业培训和政策帮扶;

  黑龙江省表示,发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扩大就业的支撑作用,运用“互联网+”发展新就业形态;山西省也提出,要创新“互联网+职业培训”模式,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甘肃省提出,用好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

  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劳动力就业既紧密联系着社会供给也紧密联系着社会需求。劳动力的充分就业,扩大产品的生产,将增加社会供给量,而就业者本身又是消费者,通过就业获取的工作报酬中又有相当的比例汇人社会消费需求。

  失业率过高,劳动力大量闲置,一方面必然降低社会供给,另一方面也会因为劳动者工作报酬的减少而降低社会消费需求。因此,就业问题也是供求总量平衡的重要问题。政府就业政策的有效实施,将对社会供求总量的平衡起到调控作用。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就业是民生之本。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因此,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稳步发展的同时,应优先选择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将更好解决就业问题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政策制定的前提。在保持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基础上,应通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着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第三产业,实现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把人力资源开发过程变成拉动就业能力不断提高的过程,使人力资源成为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之一,促进经济的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国内外的实践和经验表明,在市场调节解决就业问题的同时,财政政策作为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最有效的经济手段之一,也是促进劳动力就业得以实现的重要工具。第一,加大政府直接投入力度,保障就业困难群体的利益。面对未来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需求巨大的矛盾,应通过加大政府财政直接投入,利用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积极筹措失业救济资金、特困群体就业补助及再就业人员的培训费用等,重点保障就业困难群体的利益。同时,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筹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推进就业与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第二,实施积极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国有企业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并办理城镇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等群体,大多仍然具备较高的再就业需求和能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针对以上群体推出适宜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限额内(每人每年8000元)按四个税种依次减免。对只要自谋职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网吧、氧吧等服务业外)或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仍可享受若干年(如3年)免征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以鼓励和帮助以上群体尽早实现再就业。第三,积极创造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为待业人员筹集必要的最基本生活资金的社会保障方式。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费用筹集主要采取“收费”的方式,缺少一定的强制性,导致漏报、冒领及资金挪用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以此增强相关费用收支的强制性,更好地发挥其保障待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功能。同时,完善社会救济制度,加大财政对失业人员的补贴力度,尤其要积极探索非公经济部门失业人员的救济办法。如,针对离退休不到5年的非公经济部门失业人员,应规定财政和企业分比例继续给予其社会保险补贴和相应的岗位补贴,直至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为止,以此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四,对于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再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给予一定企业税减免优惠或信贷优惠,以此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解决社会就业问题贡献力量。

  就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就业问题的顺畅解决需要完善的制度环境加以保障。首先,加强就业相关法制建设和宣传力度,以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保障就业的职能。各级政府及就业管理部门应加快多层次的就业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为社会就业问题的妥善解决营造科学严格的制度环境。同时,加强就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尤其应加强失业求职群众的普法教育,倡导公平就业理念,以更好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其次,加快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制度尚不完善,仍存在许多问题,如,劳动力就业保障制度社会化程度低,劳动就业培训和服务机构管理机制不健全,导致结构重叠、培训内容雷同、管理不顺、信息提供不及时等问题,加之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国家财力的制约,已严重阻碍劳动力的充分就业与合理流动。为此,应在加快改革户籍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打破地区与行业之间的制度壁垒,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的国内劳动力就业服务平台和机制,促进劳动力资源在地区间、产业间、行业间的合理有效配置。同时,完善劳动就业培训与服务机构的管理机制,整合各方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更好发挥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效能。再次,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体系。我国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一直存在信息更新不及时、不准确以及服务功能不足、服务手段匮乏等问题。应探索和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者信息服务网络,全面推进就业服务配套公共事业的发展,加强对工作人员和岗位的考核管理。同时,建立和完善就业登记制度、再就业培训机制。加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强化劳动力就业服务指导功能。

  首先,从产业结构角度看,应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第三产业创造和带动就业的效应。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智能机器的普及,传统的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逐渐减弱,其劳动力占比持续下降。相较而言,第三产业吸纳劳动力的潜力巨大。这不仅得益于第三产业更加广泛的产业范围,也得益于第三产业自身的创新能力,即不断产生新的行业形态,进而不断带来新的就业岗位。发达国家发展经验同样表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劳动力必然会从第一和第二产业逐渐向第三产业转移和集中。当前,我国第三产业发展相对滞后。作为承担就业的主渠道,预计未来几年,我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有望超过就业总数的75%。因此,应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以充分发挥第三产业创造和带动就业的效应。其次,从企业规模角度看,应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更好发挥其带动就业和再就业的作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报告》显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庞大,新增就业和再就业中70%的城镇居民和80%以上的农民工集中在中小企业就业。中小企业已成为安置新增就业和再就业人员的重要渠道。为此,应加大对各领域中小型和小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通过中小企业的繁荣发展,促进其吸纳就业作用的发挥。再次,从所有制角度看,应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结构,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逐步成为扩大和吸纳就业的主力。但随着劳动力成本上升、国际市场需求萎缩以及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客观影响,非公有制经济中吸纳就业能力较强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同样面临转型升级压力,导致其吸纳就业能力逐渐减弱。在公有制经济存在劳动力进入限制及退出制度不足的情况下,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进而创造更多新的就业岗位,应是我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应有之义。对此,应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入一些新兴产业包括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允许部分非公经济参与社会公用事业建设,充分发挥其灵活、高效的优势,创造更多的有效就业岗位。此外,也可引导部分劳动密集型非公经济进入农村和乡镇,就近参与新农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助力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以此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随着高新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数量和优势日益降低,企业对生产和服务人员的技术要求越来越高,而大量劳动者在短时间内难以胜任这种新变化,导致结构性失业。因此,培养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创新和创造能力的应用技术人才,成为现代高等教育转型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提高劳动者就业和择业能力的重要途径。第一,在优化教育结构、提高基础教育质量的同时,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应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变化,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职业教育体系,并推动部分高等院校的转型,促进高等教育由“精英型”向“大众化”转型,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的需求和人民群众对多样化教育的需要,使劳动者具备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所应掌握的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从而获得体面工作。第二,建立和完善新型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提高劳动者持续就业能力。整合社会资源,优化公共就业培训体系,同时推动构建员工在职就业培训、人职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最大限度减少由于产业结构调整而带来的结构性失业冲击,使劳动者具备更强的持续就业能力。第三,通过多种培训形式提升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可依托大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特别是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大力开展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以此提升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城市的就业能力。第四,在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的同时,通过优化教育和培训内容,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能力。一方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企业急需的高素质技术型、知识型人才。另一方面,遵循市场机制,根据企业对不同专业求职者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毕业前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技能培训,以此拓宽毕业生的就业门路。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

  1、实行免征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政策, 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 3 年内免征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免收管理类、 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对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 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2、实行社会保险补贴、 减免税收和小额信贷政策, 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从事服务业的企业, 如服务型企业、 商贸企业、 劳服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按招用人数定额减免税收, 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 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 财政对经办此项业务的银行给予手续费补助和财政贴息。

  3、实行再就业援助, 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 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 50 周岁、 女 40 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 作为就业援助主要对象,给予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困难对象就业, 政府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同时,根据实际困难情况提供相应的岗位补贴。

  4、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对于扶持对象中的大龄人员, 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 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5、实行免征所得税政策,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 分流安 置富余人员。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 辅业改制、 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经济实体, 符合规定条件的, 可在 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6、开展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对各类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 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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