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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收藏!天津房地产相关政策大汇总

来源:未知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3-29
摘要:聚焦天津,2019年又出台过哪些重要政策?对房地产又产生了哪些重要影响? 聚焦天津,2019年又出台过哪些重要政策?对房地产又产生了哪些重要影响? 在房住不炒、稳字当头的全国大环境下,2019年天津也在继续巩固前期调控成果,在促稳定的同时,进一步结合天

  聚焦天津,2019年又出台过哪些重要政策?对房地产又产生了哪些重要影响?

  聚焦天津,2019年又出台过哪些重要政策?对房地产又产生了哪些重要影响?

  在“房住不炒”、“稳字当头”的全国大环境下,2019年天津也在继续巩固前期调控成果,在促稳定的同时,进一步结合天津形式落实因城施策,防涨亦防跌。从调整积分落户条件,到放宽人才落户限制,再到推进外地缴存公积金贷款申请,一系列惠民政策持续出台,不断促进着天津楼市的稳步健康发展。

  ·1月2日,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

  自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全面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原政策不予收取的工业、保障房等项目仍不予征收、沿用自行组织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并纳入项目建设成本的做法外,其他项目全部不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将符合“海河英才”,在津落户5年内自主创业的学历型人才纳入创业扶持对象,并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及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赁房屋生产经营的,按照每月18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24个月的房租补贴。

  ·1月17日,发布《天津市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二批政策措施》

  1、企业改制、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单位或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等情况的企业重组改制,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5%至12%间自主确定企业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企业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3、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相关登记时间。将地役权、抵押权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注销登记,以及不动产权属证书换发、补发,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办理已登记的独用宗房地产转移登记,在不涉及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抵押的,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涉及公告、公示、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登记时限)。

  4、简化前置要件优化招投标流程。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作为施工招标的前置要件,取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备案的前置审核,取消中标通知书备案的前置审核,取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的前置审核,取消建设工程合同审核备案,实行招标投标资料及建设工程合同电子化档案管理。

  5、开展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改革试点。明确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发包方式。选择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仍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选择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将房屋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合同金额不得低于成本价,不再缴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新办法明确三类情形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一类是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第二类是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存在买卖住房情形的;第三类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方面,购首套住房按账户余额20倍计算,购第二套住房按账户余额10倍计算,购房日期在2019年2月1日之前的,按原政策执行,在2019年2月1日(含当日)之后。

  提出七大类用地的可兼容内容及三种鼓励兼容情形。此《规定》不仅适用于新建项目,也适用于在建项目、既有项目改造,可兼容内容为商业、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具体兼容内容交由企业选择,兼容内容之间是相互转换的,不再变更规划许可。此外,兼容设施可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计算。

  ·3月8日,发布《关于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自6月1日起实施,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被所在单位派驻到本市工作一年以上,在本市购买自有住房且为职工家庭首套住房的,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申请时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60%的首付款,贷款额度不高于其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市缴存职工一致。

  ·4月4日,发布《关于本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给2个以上业主的新建非住宅物业项目,应当统一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但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住宅小区外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仍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非住宅物业的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分别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平台具有公益性(免费为房企服务,实施公平交易监督职责)、兼容性(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开展合作)、权威性(公正实施服务工作,接受各部门监督)三大特点。

  ·4月30日,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河工匠”建设的通知》

  着重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熟悉技师制度,提升技能人才待遇水平,进一步加大加快人才引进力度。

  从五个方面推出了12条扶持政策,《办法》明确,符合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相关规定,且兼容比例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新建、改建人才公寓,可不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直接办理相关手续。人才公寓用电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用水、用热执行居民价格标准。从认定后运营满1年的人才公寓中,每年评选5至10家,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

  【鲲鹏计划】为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住房生活补贴。其中本科每年1.2万元,硕士每年2.4万元,博士每年3.6万元,连续发放3年,大力支持引进落户人才在新区落地生根。

  【海河英才】落户条件放开,学历型人才双证放宽至单证;技能型人才放宽工作年限要求;资格型人才扩大资格型人才范围。申请人累计在津缴纳社保超过5年,或连续在津缴纳社保超过3年,或本人与配偶名下在津有产权房,可放宽年龄2岁。除特殊规定外,对申请人社保年限不做要求,有社保即可。无就业单位的来津人才在北方人才存档,不再核查原户籍社保。无需申请人提供在津就业纸质证明,可实行承诺制。

  进一步放宽人才引进落户条件,并叠加实施储备人才住房和生活补贴政策,形成政策聚合效应,以吸引更多优秀人才。

  ·7月18日,发布《中新天津生态城公屋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稿)

  公屋购房人在满足购房政策前提下,进一步放宽公屋申购条件,要求具备:满22周岁人员(离异满2年以上)、在生态城就业6个月以上、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生态城无他处住房、家庭年收入不高于管委会公布的家庭的公屋准入收入线日,发布《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要求:精简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科学设置审批流程,强化“一张蓝图、多规合一”项目策划生成机制,明确以函代证、告知承诺操作性规程,完善建设项目代办(帮办)服务,优化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继续压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获得土地到取得开工许可证不超过80天,到2019年底形成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到2020年上半年形成与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创建全国最优的建设管理营商环境。

  ·10月15日,发布《关于天津市促进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项目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件表示,对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项目,户籍迁入天津市的职工,按照天津市户籍居民政策购房;对户籍暂未迁入天津市的职工,其家庭在天津无住房的,可在天津市购买住房1套,不再提供在津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所购住房需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上市转让。

  ·10月17日,天津市发改委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拟对《办法》中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进行调整,申报指导分值拟调整为110分,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调整前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分为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负积分四大类别,共计15项。而《征求意见稿》中减去了导向分,变为基本分、附加分、负积分三大类,共计11项。对比之前,“纳税”、“ 知识产权”项,取消了;原先的“住房”、“在津连续居住年限”和“落户地区”,合并为了“居住”一项。除了“婚姻情况”、“在津连续居住年限”分值不变外,其他各项指标内容及分值均有变化,或增或减。

  12月2日,发布《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落实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作举措的通知》《通知》明确,将指导各区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统筹推进幼儿园建设,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努力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结合整体规划,根据全市常住人口变化趋势规划配置中小学教育学位资源。组织各区落实中小学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建立中小学教育学校规划建设项目库,努力解决学校布局不平衡、教育资源结构性紧张问题。按照引进普通人才、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相关政策,指导各区认真落实人才子女入园、入学政策,解决高层次人才后顾之忧,为其创新创业提供保障。

  该《办法》明确了: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并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责任编辑: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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