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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万购买的宝马1000元过户他人?郑州女子这样操作被判刑!

来源:未知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8-05
摘要:欠人700万不还,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她却将名下86万元购买的宝马车以1000元的价格过户他人,并协议离婚,4套房产均归男方,这样的操作可以避免财产被法院执行?NO!3日,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女子因在执行期间恶意转移财产,被金水区法院以

  欠人700万不还,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她却将名下86万元购买的宝马车以1000元的价格过户他人,并协议离婚,4套房产均归男方,这样的操作可以避免财产被法院执行?NO!3日,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女子因在执行期间恶意转移财产,被金水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胡某与朱某系高中同学,2013年开始,朱某多次向胡某借款共计700万元。借款到期后,朱某未偿还借款,胡某遂向金水区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后,法院判决朱某偿还胡某借款本金700万元和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朱某仍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胡某遂于2018年11月21日向金水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金水区法院向被执行人朱某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文书。后经调查发现,朱某于2018年11月27日将名下一辆宝马越野车以1000元的价格过户给了他人;于2018年11月29日与配偶徐某协议离婚,并约定将夫妻共同所有的四套房产均归徐某所有,上述宝马越野车亦归徐某所有。

  金水区法院在发现朱某具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线索后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后申请执行人胡某向该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依法追究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面对自诉人胡某出具的大量客观证据,朱某仍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辩解称其没有恶意转移财产,也并非低价转让车辆,只是以车抵债20万元,不构成拒执罪。法院经审查,朱某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即与配偶徐某协议离婚,将房产在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双方协议均归徐某所有;朱某又将其以86万元购买的宝马车辆以1000元明显不合理价格过户给他人。朱某辩解以车抵债的理由更不合理,因其转让车辆时与他人债权的真实性及数额均未经相关部门予以确认,且在将该车过户他人后又在离婚协议中显示该车归配偶徐某所有,明显与常理不符,其恶意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显而易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7月,郑州中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拒执犯罪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造成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实现,而且还严重侵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目前,我国拒执罪的追诉程序以公诉程序为主,自诉程序为补充。启动拒执罪追诉程序的主体主要包括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院。在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执罪的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自行向公安、检察机关控告,执行法院也可依职权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材料。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以自诉程序追究拒执犯罪,丰富了打击拒执罪的法律手段,从而对失信被执行人起到更大的打击和震慑作用。本案便是通过自诉程序打击拒执犯罪的典型案例。

  诚实守信是公民的基本道德准则,执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责任编辑: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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