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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女车主维权案处理结果公布西安利之星被罚100万元

来源:未知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3-08
摘要:中国消费者报西安讯(记者徐文智)记者从陕西省西安市工商局高新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分局)了解到,西安奔驰维权事件有了行政处罚结果。5月27日,高新分局通报了有关处理结果,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隐瞒与消费者

  中国消费者报西安讯(记者徐文智)记者从陕西省西安市工商局高新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分局)了解到,西安奔驰维权事件有了行政处罚结果。5月27日,高新分局通报了有关处理结果,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等两项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合计100万元罚款。

  有关消费者王女士购买的奔驰轿车发动机漏机油问题,据法定鉴定机构鉴定,该车发动机缸体右侧因破损并漏油,该车发动机在装配过程中将机油防溅板固定螺栓遗落在发动机内,发动机高速运转过程中,其第二缸连杆大头撞击该遗落的螺栓,使该螺栓击破缸体;该车发动机无更换、维修历史;该车发动机存在装配质量缺陷,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的奔驰CLS300型号轿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该销售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的行政违法行为。

  当事人隐瞒发放贷款的条件和时限、起息日期、车辆真实交付日期等重要信息,且在投诉人实际已获得奔驰金融相应数额贷款的情况下,未告知投诉人真实情况,仍为投诉人提供无需必要的垫资服务并收取垫资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构成《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所称的“夸大、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政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高新分局决定对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罚款100万元,并上缴财政。

  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执法部门对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产品的行为,已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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