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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出资买房却只写了女方名字如果离婚房产怎么分配?

来源:未知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1-15
摘要:找法网于2003年正式推出,是国内首家大型法律资讯信息网站,自创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为用户提供丰富的法律资讯信息与专业法律咨询服务,并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提供卓有成效的互联网整合营销解决方案。通过十一、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找法网于2003年正式推出,是国内首家大型法律资讯信息网站,自创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为用户提供丰富的法律资讯信息与专业法律咨询服务,并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提供卓有成效的互联网整合营销解决方案。通过十一、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二、律师意见:1、根据上述规定,婚前,男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男方的个人赠与,但如男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2、如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则只是赠给男方个人。2、房产证登记为女方名字,说明是为了男女双方婚后共同居住,并不能证明是赠给女方或赠给双方的。还需要有其他证据证明有女方份额的,女方才能分得。3、当然,也有观点认为登记为女方名字,视为赠给夫妻双方或女方,具体如发生诉讼,法官要结合当事人陈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三、风险提示:离婚不仅关系到双方,还关系到子女、整个家庭,应慎重对待。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在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财产制中,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制度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制度。根据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由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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