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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单位工作两年多,确认劳动关系屡受挫

来源:未知 作者:任逍遥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7-22
摘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终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为依归,要以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成效的核心评判标准。近日,山西省河曲县土沟乡的薛瑞霞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在一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执行过程中遇到了困惑和问题。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终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为依归,要以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成效的核心评判标准。近日,山西省河曲县土沟乡的薛瑞霞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在一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执行过程中遇到了困惑和问题。

2018年9月,我在土沟乡政府上班,负责政府社保助理驻村队员工作,驻村队员有文件。2020年12月,仲裁编外用功。在执行这次裁决中,乡政府以没权签劳动合同为由不执行本次裁决;2021年3月,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乡政府以劳务费发放工资,法院说只管钱数不管是不是裁决的钱;后又去市中院申请执行复议,结果还是劳务费不影响钱的用途,不可以退钱。

之后,实名反映至县纪委查一下这笔钱和本人有什么关系,出去的手续,为什么打薛瑞霞的卡里。2021年4月14日,电话回复让等3个月。3个月过了没有任何回复,本人去问说是已处理。

薛瑞霞与土沟乡政府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已经河劳人仲裁字[2020]第6号仲裁裁决书确认),不是劳务关系。该违法行为至今仍在继续。去年申请仲裁后,乡政府也没有按裁决发放工资。不仅如此,对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置之不理,试图以与形成劳务关系糊弄,逃避自身的法律责任。支付编外用工工资135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690元。资金来源不明,本人没有和土沟乡政府签过任何劳务合同、协议。以各种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了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执行的是工资,法律属性上有区别。

法院在款项的法律属性上面存在认知偏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在乡政府工作已两年有余,接受乡政府的管理,乡政府不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我的诉求,一是依法走正规程序发放工资;二是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山西省河曲县 薛瑞霞)

来源:晨报资讯

责任编辑:任逍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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