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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肖瑟、林少秋金融借款合同纠

来源:未知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2-24
摘要: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4804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执行裁定书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4804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执行裁定书(终本)。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552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肖瑟、林少秋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肖瑟(663)、林少秋(836)采取以下限制高消费措施:

  肖瑟(663)、林少秋(836)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拨打本院举报电线进行举报。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肖瑟、林少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肖瑟(663)、林少秋(836)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二年。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

  被执行人:肖瑟,女,汉族,1967年1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泰路535号602房。

  被执行人:林少秋,男,汉族,1966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泰路535号602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瑟、林少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552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48759.18元(暂计)。

  1.已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两被执行人均未向本院申报其个人财产情况。

  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林少秋、肖瑟银行账户存款2321.55元,其中2271.55元划付申请执行人,50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前往被执行人林少秋、肖瑟身份证住址所在地调查其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10月14日,因被执行人肖瑟、林少秋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肖瑟、林少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该失信信息在“今日头条”上发布。因被执行人肖瑟、林少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肖瑟、林少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19年10月16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肖瑟、林少秋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19年10月17日,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鉴于本案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短信回复本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综上所述,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责任编辑: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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