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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广州分行被指“贱卖”优质债务

来源:未知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3-25
摘要:引子:日前报道的有关民生银行与广州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案近日又曝新料由于该行某些领导内幕操作,将广州金盛公司的3.2亿元优质债务以2.5亿元贱卖给广东某私企,导致该行损失高达7000万元。然而,谁在当中明亏暗赚了呢? 据调查,2005年11月,广州

  引子:日前报道的有关民生银行与广州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案近日又曝新料由于该行某些领导内幕操作,将广州金盛公司的3.2亿元优质债务以2.5亿元“贱卖”给广东某私企,导致该行损失高达7000万元。然而,谁在当中“明亏暗赚”了呢?

  据调查,2005年11月,广州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盛公司)以“金宝怡庭”商住楼项目作为抵押,向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简称民生银行)贷款2亿元。2008年7月1日,金盛公司未能如期还款。

  为追讨这笔借款,民生银行于2008年7月1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金盛公司及其法人陈振林偿还其贷款。2010年,广州中院以民生银行为第一债权人查封该公司名下的“金宝怡庭”部分资产。但是,查封到期后,该行未向广州中院申请续封,原第二、第三债权人自然而然地成为第一、第二债权人。因此,原第一债务人的民生银行便延至第三。

  2013年,民生银行核实金盛公司欠该行的本息共3.2亿元。“2012年3月,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房地产部屈兰经理、民生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华南分部总经理张光辉与我协商,其二人称已与总行领导沟通好,只要我公司处理好第一、第二债权人,使民生银行成为第一债权人,双方可签和解协议。届时,双方共同出售已抵押的资产。”陈振林说,当时他公司对已抵押的资产评估价值约10亿以上。

  2013年4月19日前,金盛公司将第一、第二债权人的债款还清并解封,民生银行成为唯一查封债权人。

  据2015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报告》显示:金盛公司于2005年11月29日借据(民生银行)2亿元,已于2013年6月26日结清。如此,即意味着双方之间的债务纠纷已不存在。

  但让金盛公司没想到的是,为了利益,“钱翁”民生银行却和他公司打了一场“原告与被告没有半点关系的虚假官司”。

  “他们没有履行当初的约定,没有进行资产盘活工作,导致被查封的资产成为死钱!”说起这场官司,陈振林是一肚子的火,“银行的钱我们已经还了,他们凭什么跟我们打官司?”而火的来源,不仅是被银行“咬”怕了,更是因为他公司遭遇了“虚假诉讼”。

  2013年,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将金盛公司起诉至广州中院,要求该公司及陈振林偿还该行本息3.2亿元。而到了2015年,称该公司共欠该行本息5.08亿元。

  据广东高院(2015)粤高法执得字第95号《执行裁定书》显示,广州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与被执行人金盛公司、陈振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金盛公司、陈振林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称:民生银行与其借款一案,法院查封其名下“金宝怡庭”楼盘109套住宅、首层至五层637个商铺、负一至负三地下停车场共8900平方米以及另10套房产。

  2013年12月,广州中院委托广州邦邻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广州穗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金盛公司所有的“金宝怡庭”地下负一至负三层车位、首层至五层商铺进行公开市场价值评估。两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出具邦邻评字第号《评估报告》:首层至五层商铺价值578763605元;负一至负三层车位价值为89605680元。

  2014年,广州中院摇珠指定广州邦邻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与广州中资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首层至五层商铺价值6.593亿元,负一至负三层车位价值为9002万元。

  2015年4月13日,广州中院作出(2015)穗中执法执异议字第53号执行裁定,驳回金盛公司、陈振林的异议。

  2015年3月至5月,民生银行对金盛公司的抵押物进行三次拍卖均流拍。同年7月,广州中院强制执行以物抵债。

  2015年9月2日,广东高院裁定撤销以上“第53号执行裁定”,并发回重审。

  “广州中院庭审时,我们出示已还清民生银行债务的证据,提出民生银行无权、无资格诉讼我们,但该院竟对此无动于衷、视而不见。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难道他们都不识字?都是法盲?”陈振林悲愤地说。

  陈振林告诉记者:“从表面上看,民生银行确实在为银行谋利益。但线月,民生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蒋金某已将我公司抵押的资产以2.5亿元的价格卖给广东鸿大集团公司。即使我司交付本息5.08亿元,民生银行也只能获得2.5亿元,获利最大的是广东鸿大集团。换句线日后,民生银行实际上在为广东鸿大集团讨债打工。对于2.5亿元卖掉资产一事,民生银行的工作人员不敢承认,甚至在法庭上法官的问讯下都矢口否认。”

  金盛公司认为:一、为何是2013年6月?因为该年4月前金盛公司已还清第一、第二债权人的债务,民生银行成为唯一债权人,某些人看到了赚钱的机会,本应由民生银行与金盛公司共同销售抵押物,民生银行便可收回3.2亿本息,却突然出现“钱咬金”;二、为何是2.5亿元?因为民生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蒋金某的审批权限是2.5亿元。超过此数额要上报董事会,董事会绝不会卖掉这个即将到手的“蛋糕”;三、民生银行为何少收7000万?民生银行某些人与广东鸿大集团负责人林某某关系非一般,某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损公肥私”,这其中无巨大的利益?

  令人不解的是,民生银行已将金盛公司抵押的债权转卖给广东鸿大集团,于情于理于法,应由广东鸿大集团去向金盛公司讨债,这与民生银行何关?民生银行有何资格无止境地“诉讼”金盛公司?民生银行到底在为谁而“诉讼”?

  令陈振林更想不通的是,这么一场“原告没有主体资格起诉被告”的案件,广州中院之前是在上演“糊涂法官糊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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