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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婚龄该不该下调?民法典编纂中的九大争议引关注

来源:未知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5-23
摘要:2014年,立法机关确定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即首先制定民法总则,之后制定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各编之后,人格权在民法典中是否独立成编的问题,就被提了出来。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表示,争论的焦点归根结底是一个立法技术

  2014年,立法机关确定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即首先制定民法总则,之后制定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各编之后,人格权在民法典中是否独立成编的问题,就被提了出来。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表示,争论的焦点归根结底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是独立成编还是合并吸收到总则中,或者侵权责任编之中?

  有学者提出,在总则民事主体 “自然人”部分规定人格权;有学者认为,应效仿《德国民法典》,将人格权规定到侵权责任法中;也有学者主张,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都是一个民事权利类型,既然物权、继承权等都能单独成为一编,人格权为何不能独立成编?

  争论一直持续到2017年 ,民法总则出台之后。立法机关最终采用了独立成编的立法方式。

  不过,人格权编是民法典草案的第四编,前面分别是物权编、合同编。此前审议中,数名委员建议,人格权编应“前置”排在各分编的第一位。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回应说,各编排序有其自身逻辑:第二分编物权和第三分编合同均涉及财产关系;第四分编人格权编、第五分编婚姻家庭编和第六分编继承编均涉及人身关系;第七分编侵权责任编作为最后一编,规定因侵害物权、债权、人身权等民事权益所产生的侵权责任问题。

  该负责人表示,如果单独将人格权编位置提前,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位置保持不动,就会使涉及人身关系的内容处于割裂状态。民法典先规定物权编、合同编,就物权、因合同产生的债权等内容进行规范,再规定婚姻家庭编,既有利于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也更为符合逻辑。

责任编辑: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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