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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於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

来源:未知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5-14
摘要:[HK]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於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 原标题: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於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一次H

  [HK]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於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

  原标题: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於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

  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由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

  茲載列本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及中國報章刊登之《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洪崎先生及鄭萬春先生;非執行董事為張宏偉先生、盧志強先生、劉永好先生、

  史玉柱先生、吳迪先生、宋春風先生及翁振杰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劉紀鵬先生、李漢成先生、解植春先生、

  2:00—4:30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执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送达至本

  传线、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个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

  健康发展,特制定未来三年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计划。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有效期,以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可转债发行有关事项的

  授权期即将届满。为保证本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能够顺利实施,请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

  会和类别股东大会延长可转债相关决议有效期十二个月,并相应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可转债发行有关事项的授权期限十二个月。具体如下:

  本次延长可转债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行长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单独或共同全权办理本次可转债发行的

  据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实际情况,向本公司股东大会提请批准新的授权。具体授权内容及范

  (一)在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

  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债券利率、转股条款、赎

  (二)如国家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出现变

  规定、监管部门要求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

  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

  (四)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挂牌上市等相关事宜,根据本次发

  行情况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条款,并办理《公司章程》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可转债发行对即期

  回报的摊薄影响,制定、落实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并根据未来新出台的政策法规、

  实施细则或自律规范,在原有框架范围内修改、补充、完善相关分析和措施,并全权处理

  (六)决定聘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发行申报事宜,制作、

  准备、修改、完善、签署、报送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签署、修改、

  补充、执行、中止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

  承销协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

  (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

  (八)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决定/办理与本次发行有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在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允许并符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以下

  (一)关于赎回事项: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如需)、

  《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赎

  (二)关于转股事项: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市场情况,

  全权办理与转股相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调整转股价格,根据本次可转债转股情况

  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相关条款,并办理《公司章程》修改的审批和工商备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将前次募集

  根据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原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

  情况已经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根据原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民生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

  [2016]168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19,974,952,830.20元,全部计入其他权益工具。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

  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外优先股的前次募集资金,根据本次发行境外优先股的发行通函,

  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原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批准

  用于补充本公司其他一级资本。本次发行境外优先股募集资金到位后,已将募集资金专户

  行境外优先股发行通函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一致。本次非公开发行境外优先股的前次募集

  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的前次募集资金,根据本次发行境内优先股的发行批复,

  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原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批准

  用于补充本公司其他一级资本。本次发行境内优先股募集资金扣除保荐及承销费及其他发

  日,本次发行境内优先股募集资金与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时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一致。本

  2019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非公开发行境外优先股)使用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境外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是指实收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

  2019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使用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境内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是指实收募集资金扣除含增值税的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各项

  份(包括普通股及优先股),并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配发股份之售股建议、

  规则》(不时经修订)及本公司章程规定,在依照本段(1)、(2)及(3)所列条

  或同时配发、发行及/或处理本公司的新发行股份(包括普通股及优先股),并作

  意配发、发行及/或处理的新发行股份(包括普通股及优先股),并作出或授出需

  力,特制定未来三年发行金融债券和二级资本债券的计划。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015年7月1日,本公司于2013年3月15日公开发行并于2013年9月

责任编辑: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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