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观察网 http://www.chinagcw.com.cn

帮助中心 广告联系

中国观察网

好多字体都有版权如果在用的时候使它变形还算不算侵权

来源:未知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1-09
摘要:可选中1个或多个下面的关键词,搜索相关资料。也可直接点搜索资料搜索整个问题。 有字体的版权,使用的时候使它变形,如果仅仅是个人使用,不做商业用途,不算侵权。这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

  可选中1个或多个下面的关键词,搜索相关资料。也可直接点“搜索资料”搜索整个问题。

  有字体的版权,使用的时候使它变形,如果仅仅是个人使用,不做商业用途,不算侵权。这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权范围的限定;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合理使用应包括五层含义: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原告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花儿公司”)系电视剧《产科医生》(以下简称“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人。

  而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网公司”)经营的“豆瓣电影”网站,为网络用户就影视剧进行评论、交流的信息平台。

  其中,在对《产科医生》的评论中,展示了该电视剧的海报、导演、编剧、主演等信息,以及分集短评列表、剧情简介、电视剧图片。

  在图片区显示有网友上传的涉案电视剧海报、剧照、截图等内容。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侵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对于剧照和海报,因为其系独立于影视剧之外的作品,因为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权利,所以法院直接驳回。

  对于截图,法院认为,截图是电视剧的组成部分,影视公司基于对电视剧的权利当然及于截图。那未经权利人同意就使用截图,是否就是侵权。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构成条件,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对著作权专有权利的限制,其立法本意在于平衡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与鼓励、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关系。但由于互联网新兴技术的发展,该12种情形无法完全解决现实需求。

  因此,在遵循《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要件的基础上,适用合理使用制度衡量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是合乎著作权法立法原意与合理使用制度设计初衷的。

  因此,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未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未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这种使用可以构成合理使用。

  有字体的版权,使用的时候使它变形,如果仅仅是个人使用,不做商业用途,不算侵权。这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权范围的限定: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

  《著作权法》第22条第10项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行为是出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目的。

  允许对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立法目的主要是满足使用者的文化活动自由,基于非营利目的以如上方式使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符合该创作作品被放置于公共场所的目的。而且这类使用并不足以威胁著作权人的利益,反而是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体现。

  《著作权法》第22条第6项关于教学使用。当前教学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应将“播放”、“表演”这两种使用方式补充为教学使用的合理使用情形。这样,有助于满足公民的受教育权,尤其是满足聋哑人和盲人的受教育权。

  应当说明的是,以“播放”、“表演”方式使用作品不仅涉及作品的著作权,还涉及用于播放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和表演作品的表演者之邻接权。

  第7项规定的公务使用的使用方式也应当列明。根据现实中允许的公务使用作品的一般情况,应将公务使用方式限定为复制和翻译,而不应包括表演、改编等其他使用方式。

  《著作权法》第22条第7项的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所指国家机关,过于笼统,应加以限定。国外立法对于公务使用的主体的规定各有不同。德国将国家机关规定为法院、仲裁法院和警察机构。

  日本将国家机关规定为立法、司法机关。而大多数国家直接将公务使用的主体规定为:具有公共管理性质的机关。借鉴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在法条中明确公务使用的主体,并强调行为的目的是执行公务。

  《著作权法》第22条第11项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属于合理使用。该条的立法本意是促进少数民族的教育和发展,但实际上却对著作权人的翻译权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限制。

  这一规定在其他各国立法中绝无仅有,与国际公约也很不协调。而该项作为合理使用法定情形之一,限制着著作权,且限制的原因和合理性没有充分依据。

  国家可以通过财政拨款等形式,向著作权人支付翻译使用汉语言文字作品的报酬,而不应以立法的形式直接取消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缺陷:我国在立法仅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不仅在外延是不周全的,而且在具体规定上也存在着适用模糊的缺陷。如我国《著作权法》对模仿和滑稽模仿、某些国家机构进行的演奏、插图目录 等就没有相关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就对个人复制的数量未加规定;第2 项中对适当未做规定,对引用的数量和质量也未明确;第5项中对“学校”和“少量”的确切内涵未加限定等等问题存在。

  因而应对我国立法方式加以修正,否则不仅不利于司法操作,更重要的是不利于发挥知识在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作用。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采纳数:335获赞数:9062专职律师,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 主攻股权、房产建筑。

  展开全部有字体的版权,体用的时候使它变形,如果仅仅是个人使用,不做商业用途,不算侵权。这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权范围的限定;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合理使用应包括五层含义: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据。二是使用是基于正当理由。三是不需经作者与著作权人同意。四是不支付报酬。五是不构成侵权,是合法行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

责任编辑:观察员

中国观察网独家出品

新闻由机器选取每5分钟自动更新

手机: 邮箱:123456@qq.com
联系电话:010-8888888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