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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制定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

来源:未知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1-23
摘要:本报讯(记者王嘉)来自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消息,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颁发的《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结合省情制定了《陕西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 在创业扶持上,各地应当依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退役军人就

  本报讯(记者王嘉)来自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消息,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颁发的《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结合省情制定了《陕西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

  在创业扶持上,各地应当依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联盟和创业导师等机构和个人,面向有创业愿望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退役军人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经营6个月以上,按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退役军人创办军民融合企业,鼓励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参与国防建设。

  退役军人自主创业者(包括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其自筹资金不足的,且有一定偿还能力,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担保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退役军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按规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开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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